银保监会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界网站 2018-05-30 17:52:58
摘要
银保监会正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

银保监会正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如果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缴货币。

  以下为全文: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快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相关监管制度,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

2018年5月30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议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删去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二、将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保监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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