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发布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金融界网站 2018-11-02 20:43:26
摘要
中国结算发布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机制下存托凭证业务的工作部署,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经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程序,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上交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

沪伦通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公司关于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存托人、结算参与人、从事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等主体参与本公司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

本公司对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相应的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

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兑回和做市业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因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可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开立相应专用证券账户。此类专用证券账户只可用于完成相应公司行为,不可用于证券交易。

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等业务,应当使用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证券账户。

第五条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初始登记申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上交所相关通知在上市流通日前完成相关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流通处理。

第六条 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中,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分别向上交所申报生成指令,上交所匹配一致后将有效的生成数据发送本公司,本公司根据生成数据于该交易日日终在相应证券账户中记增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

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中,本公司对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兑回申报指令进行核对,匹配一致并确认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账户中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足额后,于该交易日日终在相应证券账户中记减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

第七条 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的约定,提供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派发、基础股票回购补偿资金派发、送股、配股、公开配售、份额分拆合并、网络投票等服务。

第八条 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分别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一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在本公司开立一个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仅可出于全球存

托凭证业务需要,用于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及符合存托协议约定的境内基础股票卖出等业务,不可用于与存托凭证业务无关的证券交易。

一家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可在本公司开立三个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净值额度上限内买卖境内基础股票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以及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

第九条 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本公司根据境内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及有权机关批文,为其办理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登记业务,并将登记结果反馈境内上市公司。

第十条 境外市场投资者生成或兑回全球存托凭证的,本公司对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指令进行匹配,匹配一致并确定相关基础股票足额后,于该交易日日终办理相应境内基础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对全球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存在限制性规定的,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的相关数据进行限制性处理。

第十一条 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存托人等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沪伦通存托凭证相关税收安排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交易登记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存托凭证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的,本公司与上交所、存托人、托管人和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机构核对一致后予以更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 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提交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符合相关公证、认证要求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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