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点集锦: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金融界网站 2020-05-09 17:31:56
摘要
意见稿指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互联网贷款;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 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

今日下午消息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互联网贷款;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 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

以下为全文:

银保监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互联网贷款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 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

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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