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 两年修改由37条增至94条

金融界保险频道 2018-03-07 10:37:14

金融界保险3月7日讯 保监会今天上午10点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界网站从发布会现场获悉,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对该办法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次是2016年12月29日,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经过修改后,再次于2017年7月20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经过两年时间的征求意见和修订,从原来37条调整到修改完善以后的94条。新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金融界网站对比发现,新办法变化非常大,不仅包括对原办法由37条调整到94条,相比首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也变化很大,例如,第三条规定,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相比首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也是新增规定。

其次,二次征求意见稿去掉了首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规定的“全部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留了“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境内股东的资质条件,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也是新增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表示,股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面临很多挑战,例如对关联关系的认定,这种认定往往是我们成文法国家最大的问题,立法逐步通过法律条文加以详细规定以后才能产生制约力的,而这个立法需要时间。还有入股资金真实性问题,一笔资金在企业活动中流转,什么时点上可以真正的给它确定成自有资金,尤其现在各种通道大量存在的时候,又给大家增加了很多变通的空间,对监管来说怎么来确认这个是监管面临的挑战。

相关链接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

热搜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关联投资 外资股东

金融界提醒:本文内容、数据与工具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指导作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