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6家公司掌门人集资诈骗获无期 高息集4亿

金融界网站 2018-09-13 20:47:42
摘要
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邢振鑫以其经营的元升鑫公司等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以月息2分至5分不等的利率为诱饵,以河南省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作担保,由邢跃跃、葛同升、胡昂昂等人分别向曹某、何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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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担任河南6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邢振鑫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涉及4亿元人民币、100多名投资者,与其共谋者邢跃跃(别名邢耀)、葛同升、胡昂昂3人也均获刑。

9月12日,该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出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对主犯邢振鑫以非法集资罪判定的10年期刑罚,但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人掌6公司 诱饵月息达2-5分/月

判决书显示,邢振鑫是河南今宙玻璃有限公司、河南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行大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行大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行大舟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元升鑫商砼有限公司6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同升、胡昂昂均为商丘市元升鑫商砼有限公司业务员。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邢振鑫以其经营的元升鑫公司等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以月息2分至5分不等的利率为诱饵,以河南省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作担保,由邢跃跃、葛同升、胡昂昂等人分别向曹某、何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3亿元。

期间,邢振鑫在明知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以其经营的元升鑫公司、承建田园社区等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采取相同手段分别向常某、陈某100余人非法集资,用于归还邢振鑫的个人借款及支付高息。

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吸收存款数额约1.44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30亿元。其中,邢振鑫用集资款支付自己部分抵押车款190万余元,支付员工工资119万元,支付房租租金50万元,支付装修费20万元,支付业务员提成约108万元,向其名下公司支付约2559万元,其他用于支付个人欠款。

邢跃跃、葛同升、胡昂昂分别为邢振鑫实际吸收资金1653.95万元、2237.05万元、187.84万元,各造成实际损失金额1653.95万元、2237.05万元、165.24万元,3人共计获取提成36万余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邢振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邢耀、葛同升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胡昂昂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同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置,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资不抵债却称能还清并非犯罪

有趣的是,在一审过程中,邢振鑫、邢耀、葛同升、胡昂昂均对上述主要事实予以供认,邢振鑫还自称所吸收资金百分之九十用于还高息,投入公司的仅1000万元左右。

不过随后邢振鑫却提出 “无罪上诉”,声称“能还清欠款,不构成犯罪“,邢跃跃、葛同升也均提起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邢振鑫名下的资产经鉴定价值不足4911万元,而给集资户造成的损失达1.3亿元,已是“资不抵债”。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邢振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高息引诱等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给集资人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邢跃跃、葛同升及胡昂昂等人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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