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擅自存取客户保证金 江苏证监局警示

金融界网站 2018-10-29 12:32:09
摘要
弘业期货在客户保证金出现穿仓时,未得到客户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资,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该客户期货账户存入保证金,之后为归还员工代垫款,弘业期货又以手工出金方式从该客户期货账户取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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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弘业期货因未经客户同意存取保证金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决定。

证监局指出,弘业期货在客户保证金出现穿仓时,未得到客户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资,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该客户期货账户存入保证金,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之后为归还员工代垫款,弘业期货又以手工出金方式从该客户期货账户取出保证金,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弘业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

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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