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金融界网站 2020-03-31 20:10:51

金融界网站讯 ST摩登3月31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0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告全文如下:

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翁武强、林毅超、林峰国、李斐、刘文焱、郭小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7号)(以下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翁武强、林毅超、林峰国、李斐、刘文焱、郭小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7号)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为关联方担保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一是2018年4月,摩登大道的控股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定期存款作质押,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的子公司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里公司”)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二是2018年5月,摩登大道为监事陈马迪、张勤勇、赖小妍履行有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协议项下1,928.5万元的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三是2019年1月,摩登大道为实际控制人林永飞2018年4月20日向自然人周志聪借款产生的1.5亿元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提供担保。摩登大道对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等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事项。经查,摩登大道控股股东瑞丰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现金312万元,截至检查结束日尚未归还。公司对相关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三)相关收入确认不合规。一是销售收入确认不合规。2018年,摩登大道与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中机”)、中侨国际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南京中安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安”)签署服装销售协议。截至检查结束日,上述客户均未支付货款。公司称货物是由公司向广东中焱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焱”)进行采购,由广东中焱直接发给上述客户,货物最终因质量问题被全部退回,但公司未能提供广东中焱的有效发货证明和客户退货证明。上述业务影响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1,911.9万元、营业成本1,568.35万元、税前利润343.54万元,影响2019年上半年及前三季度营业收入788.71万元、营业成本666.26万元、税前利润122.45万元。二是代理进口业务收入确认不合规。2016年至2019年1月,摩登大道代理广州品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格公司”)和广州斯凯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姆”)进口服装,货物由货运公司从香港进口并直接发货至品格公司、斯凯姆或其指定地址。根据相关结算单据,上述交易涉及金额合计3,532.32万元,相关货物已交付。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仅在2018年收到品格公司相关货款时确认了1,572.25万元收入,对于其他已交货的1,960.07万元货款均未确认为收入,不符合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四)职工薪酬核算不准确。一是2017年至2018年期间,摩登大道以签订市场调研咨询服务合同、培训协议、设计服务合同等方式,向公司部分董监高及员工发放奖金403.2万元,并将相关金额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二是2017年至2018年期间,摩登大道通过子公司山南卡奴迪路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公司总部及其他子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奖金491.52万元。三是2019年,摩登大道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由该平台代发公司部分员工(含高管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代为支付个人中间商服务费,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收取款项。公司对上述款项通过往来款直接计入费用,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进行核算。经查,2019年3-9月,公司以支付服务费方式通过该平台发放员工(含高管人员)薪酬617.72万元,支付个人中介商服务费188.11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报告期财务报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数据及披露的高管薪酬存在错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摩登大道上述会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报以及2019年半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2018年9月17日,摩登大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总金额不少于7,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0万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9日,摩登大道披露公告称,在回购期限内未进行股份回购。摩登大道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回购股份计划,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

摩登大道时任董事长林永飞、时任总经理翁武强、现任总经理林毅超、时任财务总监林峰国、时任财务总监李斐、时任财务总监刘文焱、时任财务总监郭小群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林永飞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翁武强、李斐、刘文焱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林峰国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林毅超、郭小群对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摩登大道、林永飞、翁武强、林峰国、李斐、刘文焱、郭小群、林毅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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